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登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憲
訴訟代理人 周威良律師
蔡政憲律師
被 告 曾忠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重易字第2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除被告曾忠信被訴涉犯如附表B所
示業務侵占部分,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重易字第2號判決諭知不
另為無罪(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1、2、3、附表2編號1、5、8、10
、11、13、14、15、16、17、18部分),而另以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判決駁回之外,其餘部分(即附表A部分)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何孟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附表A、被告曾忠信背信部分之登信公司交易明細
附表B、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之登信公司交易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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