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自字,112年度,146號
TPDM,112,聲自,146,2023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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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自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廣昌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魏辰光(原名魏宏達

選任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
被 告 侯西峰



侯嘉麒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段00號00樓
李宛螢


侯淳淯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段00號00樓
賈文中


陳 同



王世寧


蕭子邦(原名蕭家和





高天來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號 0樓
江昆鴻




何小棟


佩勳


游仁貴


洪美玟


江慶裕


張九藕


洪英傑


周良經


賴雨婕


蔡哲雄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侯西峰等人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
察署檢察長112年度上聲議字第4266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
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續字第243號、111
年度偵字第15052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 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



狀,向該管第一審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院認為准許提 起自訴之聲請為不合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 第258條之1、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廣昌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昌 公司)以被告侯西峰等人涉犯詐欺、背信、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罪,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 於民國112年3月10日以110年度偵續字第243號及111年度偵 字第15052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對該不起訴處 分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臺灣高檢署)檢察長 於112年7月4日以112年度上聲議字第4266號處分書,以聲請 人再議之聲請為無理由而駁回再議,並於112年7月7日送達 駁回再議之處分書予聲請人收受,聲請人於112年7月14日委 任律師具狀向本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等情,業經本院調取臺 北地檢署、臺灣高檢署上揭案卷,核閱無誤,並有聲請人所 提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狀上所蓋本院收狀戳日期及臺灣高檢署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尚未逾上開規 定之10日不變期間。
三、又按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刑事訴訟第232條定有明 文;所謂被害人,指因犯罪行為直接受害之人而言,至其他 因犯罪間接或附帶受害之人,在民事上雖不失有請求賠償損 害之權,但既非因犯罪直接受到侵害,即不得認為該條之被 害人,從而陳告他人之犯罪事實,請求究辦,亦僅可謂為告 發,不得以告訴論,最高院91年度台上字第2584號判決意 旨足資參照。又制訂農業金融及銀行規定,首在健全農 業金融機構之經營,促進農、漁村經濟發展及維護國家正常 金融、經濟秩序等,受侵害者當屬國家益,是告發人廣昌 公司指訴被告侯西峰、侯嘉麒、李宛螢、侯淳淯、凃佩勳、 何小棟、游仁貴、賈文中、陳同等就告訴(發)意旨㈦部分 共同涉嫌違反農業金融;另告發人指訴被告蔡哲雄侯西 峰、侯嘉麒、侯淳淯、李宛螢、凃佩勳、何小棟、游仁貴就 告訴(發)意旨㈧部分共同涉嫌違反銀行罪嫌部分,告發 人廣昌公司顯非直接被害人,是廣昌公司就上述所為申告, 核其性質均應屬告發,而非告訴,故告訴(發)意旨㈦及㈧部 分,依不能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是本院受理合聲請准許 提起自訴之範圍,應僅止於被告侯西峰等人涉犯刑詐欺罪 、背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 ;而被告蔡哲雄僅涉及告訴(發)意旨㈧部分,故告訴人就 被告蔡哲雄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為不合;再者,本院就聲 請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狀中關於告訴(發)意旨㈦及㈧部分,



因屬不合,本院即不再予交待,均先予敘明。(至於臺灣 高檢署112年度上聲議字第4266號處分書當事人欄漏載被告 蔡哲雄及其年籍,惟與本院受理告訴人合聲請准許提起自 訴的範圍無關,並不影響告訴人廣昌公司權利,特予說明) 。
四、本件告訴(發)意旨略以:
㈠前情說明
⑴人物介紹
①廣昌公司部分:
被告蕭子邦(原名蕭家和,下稱蕭子邦)、高天來及江昆鴻 (前揭3人所涉偽造文書等罪嫌部分,業經臺北地檢署檢察 官以107年度偵字第9351號等案件起訴)於民國95年間分別 擔任告訴人廣昌公司之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廣昌公司代 表人魏辰光(原名魏宏達,下稱魏辰光,所涉背信及違反商 業會計等罪嫌部分,業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 字第9351號等案件起訴)為建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 大公司)負責人,魏辰光於民國99年間由被告蕭子邦引進廣 昌公司,於99年5月24日以建大公司名義投資告訴人廣昌公司 ,並於99年6月3日起擔任廣昌公司之負責人,隨後並擔任廣 昌公司之清算人。
②日成公司部分:
被告王世寧為日成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成公司)負 責人;被告洪美玟江慶裕分別為被告王世寧之姑姑及下屬
③陳同公司部分:
被告陳同(所涉偽造文書等罪嫌部分,業經臺北地檢署檢察 官以107年度偵字第9351號等案件起訴)為陳同實業有限公 司(下稱陳同公司)之負責人;被告賈文中於本案與被告陳 同合作,被告張九藕係被告賈文中之配偶。
④國揚集團部分:
被告侯西峰為國揚集團創辦人,並為威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威力公司)、友神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友神公司)、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揚公司)、漢 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神公司)等公司之實際負 責人;被告侯嘉麒為被告侯西峰之次女,其成立茁嘉實業有 限公司(下稱茁嘉公司),另由茁嘉公司成立威俊國際開發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俊公司),又由威俊公司投資成立康 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博公司),再由康博公司投資威力 公司;被告侯淳淯為被告侯西峰長子,並成立雋賞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雋賞公司),由雋賞公司成立高品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高品公司),又由高品公司成立固邦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固邦公司),再由固邦公司投資成立漢神公司;被告李 宛螢為被告侯西峰配偶,被告李宛螢、侯淳淯亦為威俊公司 、康博公司、雋賞公司、高品公司及固邦公司之董事;被告 何小棟係國揚公司開發小組副總經理;被告游仁貴威力公 司登記負責人;被告凃佩勳為友神公司登記負責人;被告蔡 哲雄為漢神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曾任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合庫商銀)、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事長,對於金融規知之甚詳,且在金融界具有豐沛經歷及 人脈。
仁愛116建案爭議-日成公司階段
緣廣昌公司以所有坐落在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2小段第465、 466、467、469、470、471、471-1、472地號等8筆土地(下 稱甲筆土地),並整合原屬臺北市○○○○○○○段○000○000○0000 0地號等3筆土地(下稱乙筆土地),合而為一完整約307.65 坪之面臨仁愛路3段完整基地(下稱本件土地 ),預備建造 高級住宅大樓(下稱仁愛116建案),惟甲筆土地上存有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設定之抵押權。被告 王世寧於93年出任廣昌公司董事長時,唆使廣昌公司監察張添源代表廣昌公司於94年1月17日、94年3月30日,與被告 王世寧所經營之日成公司簽訂工程承攬合約書、協議書,約 定由日成公司擔任仁愛116建案之承攬人,日成公司就仁愛1 16建案興建工程有承攬之權利,並促使以廣昌公司名義開立 如附表所示A、B本票,且均交付予被告王世寧,作為廣昌公 司履行仁愛116建案工程承攬合約之擔保;廣昌公司投資人 及股東有所不服,遂以少數股東名義向經濟部聲請於94年4 月25日召開臨時股東會解任被告王世寧。
仁愛116建案爭議-陳同公司階段
將被告王世寧解任後,廣昌公司當時因財務困窘,無單獨 開發仁愛116建案,遂於95年3月7日召開臨時股東會並決議 出售本件土地,並由廣昌公司董事及監察人即被告蕭子邦、 高天來、江昆鴻與陳同公司負責人即被告陳同,於95年5月9 日簽訂本件土地買賣契約書(下稱95年5月9日買賣契約), 約定以每坪新臺幣(下同)330萬元、總價10億1,525萬元之 價格出售本件土地予陳同公司,另陳同公司除同意代償廣昌 公司積欠國泰世華銀行之貸款計4億8,000萬元,並支付1億9 ,965萬元予臺北市農會作為購買乙筆土地之價金,雙方另約 定陳同公司就甲筆土地尚需支付3億3,560萬元(10億1,525 萬-1億9,965萬元-4億8,000萬)予廣昌公司;為確保履約, 被告蕭子邦、高天來、江昆鴻與陳同尚約定由廣昌公司、陳



同公司於95年12月18日相互對開本票,廣昌公司因而開立如 附表所示C、D本票(合計3億3,560萬元),陳同公司亦另開 立同額本票,且均交由東亞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 亞建經公司)保管。而被告王世寧為反制95年5月9日買賣契 約,即以日成公司名義就坐落於甲筆土地上之5199建號建物 辦理預為抵押權登記,並於95年6月7日為訴訟登記,而由被 告王世寧及日成公司實際占有部分甲筆土地。而陳同公司於 簽立95年5月9日買賣契約後,僅於95年7月13日支付1億9,96 5萬元向臺北市農會購買乙筆土地後,即以甲筆土地上存有 日成公司預為抵押權登記、訴訟登記等權利瑕疵,無按正 常買賣程序過戶為由,拒絕再支付其餘價金。而仍為廣昌公 司所持有之甲筆土地則於96年間為遭廣昌公司債權人聲請查 封拍賣,並由臺灣臺北地方院(下稱臺北地院)民事執行 處以96年度執字第23834號強制執行案件(下稱本件強制執 行案件)辦理。
仁愛116建案爭議-國揚集團階段
於99年6月間,建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魏辰光從被告 蕭子邦處接手主導廣昌公司之經營,並商請被告侯西峰即國 揚集團出面購買本件土地,國揚集團遂以威力公司名義與廣 昌公司於100年1月20日簽立土地買賣契約書,約定威力公司 以總價30億3,000萬元向廣昌公司購買本件土地,然於100年 6月間臺北地院就本件強制執行案件仍公告於100年7月6日要 拍賣甲筆土地,廣昌公司無力向臺北地院聲請停止本件強制 執行案件,威力公司即於100年7月6日,經由本件強制執行 案件,以20.1億元拍得甲筆土地,並因而介入仁愛116建案 。
仁愛116建案爭議-參與分配債權爭議
於本件強制執行案件期間,陳同公司持其對甲筆土地享有之 抵押權及陳同公司對廣昌公司享有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參與分 配(抵押權部分,為臺北地院列為次序19債權,下稱19債權 ;損害賠償部分,列為次序41債權,下稱41債權)並進而產 生爭議(詳後述)。另日成公司則持B本票向院聲請作成 本票裁定後,隨後將B本票轉讓予被告王世寧、洪美玟、江 慶裕,渠等並以B本票裁定參與本件強制執行案件(列為次 序35債權,下稱35債權),日成公司復持A本票向院聲請 作成本票裁定,並將A本票轉讓給被告洪英傑洪美玟,渠 等2人即以A本票裁定參與本件強制執行案件(列為次序37債 權,下稱37債權)。但廣昌公司對前揭被告等人取得A、B本 票及就本件強制執行案件以A、B本票債權聲請參與分配有所 不服,除分別對A、B本票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亦就前



揭被告等人以A、B本票債權於本件強制執行案件聲請參與分 配乙事,分別提出分配表異議訴訟,惟相關民事訴訟纏訟多 時,頻繁來回各級院而尚無結果。詎相關被告等人竟為以 下犯行:
㈡被告蕭子邦、高天來、江昆鴻及陳同共同意圖為被告王世寧( 被告王世寧就此部分被訴涉犯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等罪嫌 部分,前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續三字第12號等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不所有及損害廣昌公司之利益,而基於背 信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以廣昌公司名義開立A、B 本票交予被告王世寧,再由被告王世寧持A、B本票於本件強制 執行案件聲請參與分配,使不知情之公務員將不實A、B本票債 權登記於分配表而參與分配(分別列為次序35、37債權,下稱 35、37債權),足生損害於廣昌公司及臺北地院辦理本件強制 執行案件之正確性,因認被告蕭子邦、高天來、江昆鴻及陳同 共同涉犯刑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嫌及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 不實等罪嫌。
㈢被告蕭子邦、高天來、江昆鴻、陳同及賈文中,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利益及損害廣昌公司之利益,基於背信及使公務員登載 不實等犯意聯絡,由被告蕭子邦、高天來、江昆鴻代表廣昌公 司,被告陳同代表陳同公司,陸續讓廣昌公司與陳同公司於95 年10月16日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補充協議書」(請參臺北地 檢署105年度他字第6492號卷二第521頁)、95年12月5日簽訂 「補充協議書㈠」(請參臺北地檢署105年度他字第6492號卷二 第527頁)、95年12月18日簽訂「補充協議書㈡」(請參臺北地 檢署105年度他字第6492號卷二第533頁)、95年12月21日簽訂 「補充協議書㈢」(請參臺北地檢署105年度他字第6492號卷二 第535頁),讓廣昌公司就甲筆土地設定5年之地上權及擔保債 權金額4億1,000萬元之第二順位抵押權予陳同公司,使陳同公 司就甲筆土地無端取得長達5年之不實地上權及高達4億1,000 萬元之不實第二順位抵押權。另廣昌公司、陳同公司於95年12 月18日簽訂補充協議書㈡時,約定相互對開本票,廣昌公司遂 開立如附表所示C、D本票交予陳同公司,陳同公司亦開立同額 本票予廣昌公司,且雙方共同將所開立之本票交由東亞建經公 司保管(嗣交由被告賈文中保管),雙方並約定以C、D本票債 權,充當為陳同公司就甲筆土地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所擔保債 權4億1,000萬元(即3億3,560萬元乘以120%【實務上為確保債 權能足額受償,故會就債權加計一定比例後,再以該數額設定 擔保】)存在之證明,再由被告等人共同持該等抵押權及地上 權設定契約書大安區地政事務所聲請登記,使不知情之公務 員將陳同公司就甲筆土地享有抵押權及地上權此等不實情事登



載於土地登記簿上,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廣昌公 司財產上之利益。嗣後被告等人讓陳同公司於96年8月27日就 本件強制執行案件陳報參與分配,並由陳同公司檢附廣昌公司 開立予陳同公司之C、D本票債權證明、甲筆土地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正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陳同公司再將前揭不實第二順位 抵押權4億1,000萬元信託登記予委託仲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下稱仲誠公司),再由仲誠公司於97年3月6日提起民事併付拍 賣聲請狀等方式,向臺北地院就本件強制執行案件聲請參與分 配,使不知情之公務員將該不實第二順位抵押債權登記於分配 表19債權而參與分配,足生損害於廣昌公司及臺北地院辦理本 件強制執行案件之正確性。而被告陳同以陳同公司名義於100 年1月11日分別與威力公司、友神公司簽約,由威力公司以7億 元向陳同公司購買乙筆土地,由友神公司以6,500萬元向陳同 公司購買前揭不實第二順位抵押權4億1,000萬元(即列於本件 強制執行案件分配表19債權)及陳同公司對廣昌公司之不實損 害賠償債權4億1,000萬元(分配表41債權;就陳同公司對廣昌 公司不實損害賠償債權4億1,000萬元部分,除業經臺北地檢署 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9351號案件起訴,而由臺北地院以110 年度金重訴字第14號案件審理中外,並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 111年度偵字第15052號案件移送併辦),因認被告蕭子邦、高 天來、江昆鴻、陳同及賈文中共同涉犯刑第342條第1項背信 罪及同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㈣被告陳同明知其以陳同公司名義,與廣昌公司、被告賈文中所 簽訂之98年12月4日協議書(請參壹北地檢署104年度他字第40 50號卷第33頁,臺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9351號不起訴處分 書就此協議書誤載為係95年12月18日簽立),於該協議書中被 告陳同承諾「1.若甲方(即陳同公司)未標得土地(即甲筆土 地 )時:甲方同意於土地第二順位抵押權或賠償債權取得執 行名義參與分配後,所得分配款扣除甲方一切成本及開支,餘 額無論多寡將全數交予丙方(即被告賈文中)保管,由丙方配 合乙方(即廣昌公司)支付於乙方之投資債權人,但以配合乙 方簽訂協議者優先償還債權。2.若甲方未標得土地,但得標人 與甲方合作開發本案時:甲方同意於土地第二順位抵押權或賠 償債權於取得執行名義參與分配後,所得分配款扣除甲方一切 成本及開支,餘額無論多寡將全數交予丙方保管,並由丙方配 合乙方支付於乙方之投資債權人,但以配合乙方簽訂協議者優 先償還債權。」等情。詎被告陳同竟意圖為自己之不利益及 損害廣昌公司之利益,基於背信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 於96年8月27日以陳同公司名義就本件強制執行案件陳報參與 分配,並檢附廣昌公司開立予陳同公司之C、D本票債權證明、



甲筆土地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陳同公司 再將前揭不實第二順位抵押權4億1,000萬元信託登記予委託仲 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仲誠公司),再由仲誠公司於97年 3月6日提起民事併付拍賣聲請狀等方式,向臺北地院聲請就本 件強制執行案件參與分配,使不知情之公務員將該不實第二順 位抵押債權登記於分配表19債權而參與分配,足生損害於廣昌 公司及臺北地院辦理本件強制執行案件之正確性。嗣後被告陳 同逕行以陳同公司名義於100年1月11日分別與威力公司、友神 公司簽約,由威力公司以7億元向陳同公司購買乙筆土地,由 友神公司以6,500萬元向陳同公司購買前揭不實第二順位抵押 權4億1,000萬元(即19債權)及陳同公司對廣昌公司之不實損 害賠償債權4億1,000萬元(即41債權),拒不依廣昌公司與陳 同公司於98年12月4日所簽立協議書之約定,將相關款項償付 予廣昌公司債權人,致生損害於廣昌公司財產之利益,因認被 告陳同涉犯刑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及同第214條之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等罪嫌。
㈤被告侯西峰、何小棟、王世寧、洪美玟江慶裕洪英傑等均 明知日成公司所持有廣昌公司開立之A、B本票皆屬不實債權, 且前揭相關院民事判決均對廣昌公司有利等情,詎渠等為協 助國揚集團順利開發本件土地及取得銀行貸款,竟與魏辰光羅仕發(魏辰光羅仕發就此部分所涉背信等罪嫌部分,業經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9351號等案件起訴),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利益及損害廣昌公司之利益,基於背信、詐 欺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意聯絡,由魏辰光以廣昌公司名義 認諾A、B本票均屬確實存在之真實債權,並由被告侯西峰命被 告何小棟、羅仕發於103年11月28日,以廣昌公司代理人身分 於臺灣高等院103年度上移調字第183號、第184號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之調解庭中改稱廣昌公司同意A、B本票債 權存在,而全面拋棄廣昌公司權益,並由被告侯西峰促使魏辰 光、羅仕發所主導之廣昌公司,放棄分配表異議訴訟,並命羅 仕發、被告何小棟共同撤回相關分配表異議之訴,容任被告王 世寧及被告洪美玟江慶裕洪英傑得以就A、B本票於本件強 制執行案件中受分配計2億5,316萬8,283元,而為違背任務之 行為,致生損害於廣昌公司之財產利益,因認被告侯西峰、何 小棟、王世寧、洪美玟江慶裕洪英傑共同涉犯刑第216 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修正前刑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同第342條第1項之 背信等罪嫌。
㈥被告侯西峰、何小棟、侯嘉麒、李宛螢、侯淳淯、凃佩勳、游 仁貴、賈文中及張九藕均明知廣昌公司就甲筆土地設定予與陳



同公司之第二順位抵押權4億1,000萬元及陳同公司對廣昌公司 之損害賠償債權4億1,000萬元,均屬不實之虛偽債權,目的係 吸引陳同公司參與本件強制執行案件或由他人拍得甲筆土地後 增加陳同公司所獲配金額以保障廣昌公司債權人及股東權益, 並降低被告王世寧等以A、B本票債權獲配分配款金額等情,竟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利益及損害廣昌公司利益,由被告侯西峰 、何小棟、侯嘉麒、李宛螢、侯淳淯、凃佩勳游仁貴、賈文 中達成由被告侯西峰實際取得本件土地之共識,並由被告侯西 峰指使被告何小棟、凃佩勳於101年5月初以友神公司名義,以 顯不相當之對價即6,500萬元,向陳同公司購買前揭4億1,000 萬元不實第二順位抵押債權及4億1,000萬元不實損害賠償債權 (即19、41債權),復以低價向被告張九藕、賈文中購買列於 本件強制執行案件分配表次序25債權(下稱25債權),進而參 與本件強制執行案件之分配,順利使友神公司以前揭不實之4 億1,000萬元抵押債權及不實之4億1,000萬元損害賠償債權, 分別向臺北地院詐取本件強制執行案件分配款4億1,323萬1,30 3元及2億5,329萬2,823元之不利益,致廣昌公司受有不能獲 配該拍賣所得之損害。被告等人復於101年1月11日,由被告侯 西峰以威力公司名義,以7億元向陳同公司購入應返還予廣昌 公司之乙筆土地,並製作不實買賣契約書,致廣昌公司損失價 值約為7億6,000萬元之乙筆土地,因認被告侯西峰、何小棟、 侯嘉麒、李宛螢、侯淳淯、凃佩勳游仁貴、賈文中及張九藕 等人共同涉犯刑第216條、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刑 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及同第342條第1項背信等罪嫌。㈦被告侯西峰、侯嘉麒、李宛螢、侯淳淯、凃佩勳、何小棟、游 仁貴、賈文中、陳同等均明知威力公司取得甲筆土地之方式係 以陳同公司違約不給付價金反任由甲筆土地遭本件強制執行案 件拍賣而取得,威力公司應負損害賠償之責;另威力公司取得 乙筆土地之方式,亦係在明知其前手陳同公司僅係類似信託方 式掛名為乙筆土地之所有權人,可能遭廣昌公司訴請回復原狀 而喪失所有權。詎被告侯西峰、侯嘉麒、李宛螢、侯淳淯、凃 佩勳、何小棟、游仁貴、賈文中、陳同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所有,為順利國揚集團就仁愛116建案向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農業金庫)申請貸款,竟於104年3月3日,以威 力公司名義及實際上屬廣昌公司所有之甲、乙筆土地為擔保設 定,並刻意隱瞞上情,使全國農業金庫公司陷於錯誤,而核撥 18億480萬元貸款予威力公司,因認被告侯西峰、侯嘉麒、侯 淳淯、李宛螢、凃佩勳、何小棟、游仁貴、賈文中、陳同等共 同涉犯農業金融第40條違詐貸罪嫌。
㈧被告蔡哲雄明知其並無向威力公司購買甲、乙筆土地之真意,



亦明知甲、乙筆土地均係被告侯西峰、侯嘉麒、侯淳淯、李宛 螢、凃佩勳、何小棟、游仁貴威力公司名義不取得,可能 遭廣昌公司以訴訟方式取回,竟與被告侯西峰、侯嘉麒、侯淳 淯、李宛螢、凃佩勳、何小棟、游仁貴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所有,由被告蔡哲雄以其金融業背景及漢神公司定代理人之 身分,配合被告侯西峰將甲、乙筆土地以虛偽買賣方式移轉所 有權至漢神公司,並刻意隱瞞漢神公司取得甲、乙筆土地實情 、價格及現況等資料,由被告蔡哲雄於106年3月27日以漢神公 司名義及以甲、乙筆土地設定最高抵押權25億2,000萬元之方 式,向合庫銀行擔保借款,使不知情之合庫銀行承辦人員陷於 錯誤,同意核貸鉅額之抵押借款予漢神公司,被告侯西峰、侯 淳淯、李宛螢等人並於同日償還前向全國農業金庫公司之借款 ,因認被告蔡哲雄侯西峰、侯嘉麒、侯淳淯、李宛螢、凃佩 勳、何小棟、游仁貴共同涉嫌違反銀行第125條之3違詐貸 罪嫌。
㈨被告蕭子邦、高天來、江昆鴻、賈文中、張九藕均明知廣昌公 司並無積欠被告張九藕任何債務,竟與被告侯西峰涂佩勳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所有及不利益,基於詐欺、背信及行使偽 造私文書等犯意聯絡,由被告張九藕委託代理人林月琴與被告 蕭子邦代表廣昌公司,共同於98年9月18日前往臺北市大安調解委員會,簽訂98年度民調字第780號調解書,調解內容為 廣昌公司同意支付被告張九藕1億857萬8,321元,並由被告張 九藕據以向臺北地院就本件強制執行案件聲請參與分配(即25 債權)而行使之,並為違背任務之行為,嗣後被告張九藕再將 此權利出售予國揚集團之友神公司,致生損害於廣昌公司,因 認被告蕭子邦、高天來、江昆鴻與賈文中、張九藕侯西峰涂佩勳等涉犯刑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第342條第1項背信 及刑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㈩被告蕭子邦、高天來、江昆鴻周良經等均明知廣昌公司並無 與被告周良經有任何金錢往來或積欠債務,竟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所有及不利益,基於詐欺、背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 意聯絡,配合假造被告周良經對廣昌公司享有債權,並由被告 周良經就本件強制執行案件向臺北地院聲請參與分配(列為本 件強制執行案件分配表次序33、34債權,下稱33、34債權), 而為違背任務的行為,使被告周良經受領3,200萬1,110元及1, 829元,因認被告蕭子邦、高天來、江昆鴻周良經等涉犯刑 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第342條第1項背信及刑第216條 、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
被告蕭子邦、高天來、江昆鴻賴雨婕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所 有及不利益,基於詐欺、背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意聯絡



,由被告賴雨婕擔任被告王世寧之人頭,於本件強制執行案件 中受讓分配表次序31(普通債權3,800萬元)、32(程序費用3 ,000元)債權(下稱31、32債權),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並 使被告賴雨婕受領3,075萬1,995元、1,832元,因認被告蕭子 邦、高天來、江昆鴻賴雨婕等涉犯刑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 財、第342條第1項背信及刑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 書等罪嫌。 
五、原不起訴處分書對被告侯西峰等人為不起訴處分之主要理由 略以:
1.就告訴(發)意旨㈡部分:
⑴附表A、B本票,係由廣昌公司分別於94年1月17日、94年3月3 0日所簽發,此有臺灣高等院調解筆錄在卷可參(B本票部 分,請參臺北地檢署105年度他字第6492號卷一第165至166 頁;A本票部分,請參臺北地檢署105年度他字第6492號卷一 第193至194頁)。然廣昌公司係於95年3月7日召開臨時股東 會決議出售甲筆土地,而陳同公司係於95年5月9日向廣昌公 司提出購買本件土地之承購意向書,陳同公司與廣昌公司並 於95年5月9日就本件土地簽立土地買賣契約書等情,有廣昌 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廣昌公司董事會議事錄(請參臺北 地檢署105年度他字第6492號卷二第509至511頁)及土地買 賣契約書(請參臺北地檢署105年度他字第6492號卷一第111 至115頁)在卷可參,足認被告陳同最早係於95年5月9日方 介入參與仁愛116建案,惟於被告陳同介入前,A、B本票早 已於94年1月17日、94年3月30日開立完畢,另A、B本票相關 文件,均與被告陳同無涉,故尚難認被告陳同就告訴意旨㈡ 部分,涉有何背信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
⑵廣昌公司曾就A、B本票開立之事,分別對被告王世寧、另案 被告張添源(原名張家華,時任廣昌公司之監察人)提出偽 造文書告訴(被告王世寧關於B本票,被訴偽造有價證券乙 案,業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續三字第12號案件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案被告張添源關於A本票,被訴偽造 有價證券乙案,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 字第668、669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王世寧於 臺北地檢署103年度偵續三字第12號案中陳稱:日成公司與 廣昌公司於94年1月17日、同年3月30日簽立工程承攬合約書 及協議書,由日成公司承攬廣昌公司仁愛116建案,當時由 於其同時是日成公司負責人,也是廣昌公司的董事,為了利 益迴避,所以才會由廣昌公司之監察人即另案被告張添源來 代表廣昌公司簽約,本票亦是依據協議書之約定,由另案被 告張添源來簽立等語;再另案被告張添源於臺灣士林地方檢



察署97年度偵字第668號、669號案中則陳稱:當時廣昌公司 負責人即被告蕭子邦將廣昌公司資料帶走,因為被告王世寧 身兼日成公司負責人及廣昌公司董事,2家公司間又有合作 契約,其遂依據公司規定,在存有利害關係情況下,以廣 昌公司監察人身分簽訂契約,並依約開立本票,並未損害廣 昌公司利益或事後為了訴訟而偽造本票等語;由被告王世寧 及另案被告張添源之供述可知,廣昌公司關於A、B本票之開 立,顯與被告蕭子邦、高天來及江昆鴻無涉,另被告蕭子邦 於偵訊時亦陳稱:93年間廣昌公司取得甲筆土地,乙筆土地 則由臺北市農會持有,廣昌公司與臺北市農會達成合建協議 ,建案名稱叫做仁愛116,…,後來被告王世寧霸佔廣昌公司 之股份及工地,雖然於94年間經過廣昌公司股東臨時會改選 ,將被告王世寧從廣昌公司董事會監察人中逐出,但工地 仍為被告王世寧霸佔,所以仁愛116建案就進行不下去,因 此於95年3月經過廣昌公司股東臨時會決議,將本件土地出 售並交由董事會執行,被告高天來、江昆鴻均是94年間廣昌 公司臨時股東會改選時之債權人代表,被告高天來擔任董事 ,被告江昆鴻則擔任監察人,仁愛116建案土地的買家為陳 同公司,被告陳同是自己跑出來的,廣昌公司董事會所提的 條件被告陳同都可以接受等語(請參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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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亞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成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胤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