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517號
聲 請 人 陳怡伶 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06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應發還陳怡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怡伶與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06號案 件之被告張學謙於民國112年2月9日晚間7時22分許,為警持 搜索票搜索車輛,當日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下同)64萬6500 元,已隨同上開刑事案件起訴至本院,但該批現金當中之50 萬元為聲請人所有,與被告張學謙所涉刑事犯罪並無關連, 且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06號判決亦未宣告沒收,爰請求發還 該批現金當中之50萬元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 要者,不待案件之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發 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 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得依上開規定發還(最高法院10 9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三、經查:
(一)聲請人陳怡伶、被告張學謙於112年2月9日晚間7時22分許 ,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對其等停放於新北市○○區○○ 路000巷00號地下停車場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執行 搜索,扣得行動電話3支、現金64萬6500元、鑰匙3支等物 品,此有本院搜索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見112年度偵字 第6736號卷第73至79頁)。而被告張學謙、聲請人所涉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部分,業經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6736號為不起訴處分在 案;被告張學謙部分,經同署檢察官以同案號提起公訴, 業經本院於112年8月4日以112年度訴字第306號(下稱本 案)判決有罪在案,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本院112年度
訴字第306號偵審全卷可憑。
(二)上開扣案之現金64萬6500元,業經本院於112年度訴字第3 06號判決理由中認定與被告張學謙本案犯罪並無關連(見 該判決第5頁),是此部分現金,核無留作證據之必要, 亦非屬得沒收之物。又被告張學謙於本院開庭時表示:扣 案之現金64萬6500元,當中50萬元是聲請人的等語(見本 院112年度訴字第306號卷一第425頁),堪認該批扣案之 現金當中之50萬元,確為聲請人所有。
(三)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案之現金50萬元,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李小芬 法 官 林志洋 法 官 陳苑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書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