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222號
TPDM,112,聲,1222,2023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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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22號
異 議 人 張顯銘
即 受刑人



上列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5月25日112年執更造字第261號),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檢察 官112年5月25日112年執更造字第261號執行指揮書所執行的 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265號定應執行刑裁定(下稱本院裁定 )所定刑之案件,都已經北檢檢察官以110年12月2日110年 度執更助字第492號執行指揮書執行。檢察官重複執行,是 對其執行指揮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固定有明文,然必須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有違法或執行方法乃 不當始克當之。
三、經查,北檢檢察官110年度執更助字第492號執行指揮書所指 揮執行之內容,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10 年度聲字第2525號定應執行刑裁定(下稱新北地院裁定)所 定之有期徒刑11年8月(該裁定經受刑人不服提出抗告,為 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抗字第1423號駁回而確定,所定應 執行刑之案件明細詳附件一),與北檢檢察官112年執更造 字第261號執行指揮書所執行的本院裁定所定應執行刑有期 徒刑5年之案件(明細詳附件二)均無重複(附件一編號22 與附件二編號13、14案件之案號固然皆為新北地院109年度 審易字第2961號。但附件一編號22,係該案附表編號二所示 受刑人民國109年5月14日所犯之加重竊盜罪、毀損罪。附件 二編號13,係該案附表編號一所示受刑人109年2月23日所犯 之竊盜未遂罪。附件二編號14,係該案附表編號三所示受刑 人109年8月5日所犯之竊盜罪、毀損罪。三者乃受刑人所犯 不同罪行)。受刑人誤以為重複執行,並不足採。北檢檢察 官據以指揮執行,顯然無何違法不當。
四、綜上所述,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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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