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2年度,128號
TPDM,112,簡附民,128,2023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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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28號
原 告 黃富三
被 告 鄭智文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40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
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王沛
法 官 吳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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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