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泰安醫院
法定代理人 阮正雄
訴訟代理人 朱俊嘉
被 告 賴榮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22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陳盈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