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2179號
TPDM,112,簡,2179,2023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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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1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盈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黃盈傑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三星牌手機1支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盈傑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 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犯後態度、所竊財物之價值、前 科素行,以及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 ,患有雙向情緒障礙症、智能不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未扣案之三星牌手機1支,係被 告犯本案竊盜罪所得,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8376號
  被   告 黃盈傑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道000巷0弄0             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趙乃怡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盈傑於民國112年4月2日下午5時17分許,在臺北市○○區○○ 路000號青年公園之籃球場內,見木椅上置有莫明勳所有價 值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之三星牌Galaxy Note 10手機 1支,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 取該手機後離去,並於翌(3)日下午持至臺北市萬華區西 昌街某處,以2,000元之價格變賣換現。嗣經莫明勳發覺遭 竊後,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莫明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黃盈傑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二)告訴人莫明勳之指訴。
(三)上開籃球場及附近街道之監視器畫面擷圖。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其竊取 之價值1萬元之上開手機1支,為其犯罪所得,尚未合法發還 予被害人,請依刑法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檢 察 官 劉 文 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邱 思 潔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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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