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3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嘉美
選任辯護人 林宏都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
59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喻希豪原為夫妻,被告因懷疑喻 希豪另有交往對象,於民國110年1月下旬之某日,在臺北市 ○○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3樓,利用電腦及網路設備登入喻 希豪所申請之google雲端硬碟內(此部分所涉無故輸入他人 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設備罪嫌部分,業由檢察官另為不 起訴之處分),下載喻希豪與告訴人乙○○發生親密行為之影 片,並下載於自身儲存設備。嗣被告對告訴人提起損害賠償 之民事訴訟(前由本院民事庭以110年度訴字第4068號審理 ,下稱另案民事案件)中,被告竟基於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 相關設備而持有他人秘密之犯意,於110年11月8日將上開存 有告訴人與喻希豪發生親密行為影片之光碟(下稱本案光碟 )以民事陳報狀陳報本院,進而洩漏告訴人之秘密。迨告訴 人於110年11月9日收受被告寄送之上開民事陳報狀及所附上 開光碟,始悉上情。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18條之1無故 洩漏因利用電腦相關設備而持有他人之秘密罪嫌云云。二、按「證據能力」係指可供「嚴格證明」使用之資格,則此一 「判斷對象」,自係指須經嚴格證明之犯罪事實之判斷而言 。亦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不僅須具有證據能力,且 須經合法之調查,否則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惟倘法院 審理之結果,認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並不存在,而應為無罪 之諭知時,因所援為被告有利之證據並非作為認定犯罪事實 之基礎,而係作為彈劾檢察官或自訴人所提證據之不具憑信 性,其證據能力自無須加以嚴格限制。易言之,法院諭知被 告無罪之判決時,即使是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 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以供法院綜合研判形成心證之參考。 故無罪判決,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
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參 照)。是以本案被告既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詳後述) ,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
三、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需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事實 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 據,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號判決可資參照。又刑事訴 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 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真實之程度,始得 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 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 「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據為不利之認 定,有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可參。又刑事訴 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 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 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 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 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 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亦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可資參照。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以被告之供述、證人即 告訴人之指訴、證人喻希豪之證述、被告於另案民事案件以 110年11月8日(本院收文日期為110年11月9日,以下為統一 說明均以110年11月9日記載)陳報之民事陳報狀暨檢附告訴 人與證人喻希豪間親密行為之檔案光碟等件,為其主要論據 。
五、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於另案民事案件以110年11月9日向本院民 事庭所提出之民事陳報狀,陳報說明將本案光碟送交告訴人 當時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惟堅詞否認有何無故洩漏持有他 人秘密之犯行,辯稱:另案民事案件之110年11月9日民事陳 報狀沒有檢附本案光碟給本院民事庭,本案光碟是以民事陳 報狀繕本檢送給告訴人,本院民事庭於110年12月22日言詞 辯論程序,當庭勘驗有關告訴人與喻希豪間之親密行為影片 時,我並沒有在場,請為無罪判決等語。辯護人辯護意旨略 以:被告並沒有在另案民事案件中將本案光碟交給本院民事 庭,縱使被告有提供告訴人與喻希豪間之親密行為影片給本 院民事庭進行勘驗程序,仍與刑法第318條之1之「無故」構
成要件未合,請為無罪之判決等語。
六、經查:
㈠被告與喻希豪原為夫妻,被告因懷疑喻希豪另有交往對象, 於110年1月下旬之某日,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 號3樓,利用電腦及網路設備登入喻希豪所申請之google雲 端硬碟內(此部分所涉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 腦設備罪嫌部分,業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下載喻 希豪與告訴人發生親密行為之影片,並下載於自身儲存設備 ,嗣被告對告訴人提起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前由本院民事 庭以110年度訴字第4068號審理)中,於110年11月9日向本 院民事庭提出民事陳報狀,陳報說明將本案光碟送交告訴人 當時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見112年 度易字第396號卷(下稱易卷)第37至39頁、第97至110頁】 ,核與證人喻希豪之證述大致相符【見111年度他字第2989 號卷(下稱他卷)第27至29頁、111年度偵字第25932號卷( 下稱第25932號卷)第47至49頁】,並有被告於110年11月9 日提出之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見110年度訴字第4068號卷 (下稱第4068號卷)第145至149頁】,上開事實,固堪可認 定。
㈡查被告於110年11月9日向本院民事庭提出民事陳報狀,陳報 證明告訴人與喻希豪侵害配偶權之本案光碟送交告訴人之訴 訟代理人,該陳報狀檢附原證13係光碟2片之影本,並未實 際陳報本案光碟等情,有上開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見第40 68號卷第145至149頁)。且於本院民事庭110年11月5日辯論 庭期,被告之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民事庭主張證明告訴人與喻 希豪間性行為之證據,因涉及隱私故未提供,如果告訴人需 要的話,可以燒錄光碟交付給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嗣另案 民事案件於110年12月22日進行言詞辯論庭期,本案被告並 未到庭,係委由訴訟代理人到庭,該次庭期當庭勘驗之影片 ,乃本案被告之訴訟代理人提出之影片檔案,仍未有交付本 案光碟等情,有本院民事庭110年11月5日、110年12月22日 言詞辯論筆錄、110年12月22日報到單在卷可稽(見第4068 號卷第113至115頁、第171頁、第173至176頁)。顯見被告 並無起訴書所載於110年11月8日(本院收文日期為110年11 月9日)將本案光碟以民事陳報狀陳報本院民事庭之行為, 自無洩漏因利用電腦相關設備而持有他人之秘密之事實。 ㈢按刑法第318條之1洩漏秘密罪所稱之「無故」,係指「無法 律上之正當事由」而言,亦即,有無法律上之正當事由,涉 及法益侵害之概念,藉由客觀上評價行為人之行為是否有必 要發動刑罰權加以制裁或即使有法益侵害之情形,但該侵害
係符合社會相當性而不應加以處罰者,自足認為具有「法律 上之正當事由」,而有無法律上之正當事由,其標準繫於行 為人之行為有無「社會相當性」,藉由衡量公共秩序、善良 風俗、個人法益之侵害等綜合一切情狀予以判斷,是行為人 之行為具有社會相當性而符合共同生活之目的時,自應認為 具有法律上之正當事由。查另案民事案件於110年11月5日言 詞辯論程序,經另案民事案件法官詢問就告訴人與喻希豪間 性行為部分有無證據要提出或主張時,本案被告之訴訟代理 人表示:「有,但因涉及隱私的關係所以先前沒提供,如果 被告(即本案告訴人)需要的話可以燒成光碟交付給訴代」 ,嗣另案民事案件法官方諭知:「請原告(即本案被告)於 三日內將以提出之性行為影像光碟交付被告(即本案告訴人 )訴訟代理人,……」等語;再於110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程 序中,經另案民事案件法官問:「提供之影片是否即為原證 4所列日期之性行為影片?」、「是否聲請勘驗前開影片? 」,本案被告之訴訟代理人於另案民事案件當庭提出告訴人 與喻希豪間親密行為之影片,並聲請勘驗上開影片,其後本 案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始就勘驗程序中所指告訴人與喻希豪 有性行為不爭執等情,有另案民事案件110年11月5日、110 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參(見第4068號卷第113至1 15頁、第173至176頁)。可知向另案民事案件提出告訴人與 喻希豪間親密行為影片為證明告訴人與喻希豪有性行為之舉 證方式,況且告訴人與喻希豪是否曾發生性行為,若非提出 上開影片實難證明,再者,被告提出之方式,既先於110年1 1月5日言詞辯論程序先向另案民事案件法官陳明未立即提供 原因後,再向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寄送本案光碟,而未直接 將本案光碟陳報予另案民事案件法官,其後告訴人之訴訟代 理人於另案民事案件審理中仍有爭執告訴人與喻希豪間是否 曾發生性行為,方由被告於另案民事案件之訴訟代理人聲請 勘驗告訴人與喻希豪間之親密行為影像,益徵被告所採取之 手段,應具有社會相當性,縱認為被告將告訴人與喻希豪間 親密行為影片交付另案民事案件之訴訟代理人,本案被告之 訴訟代理人於另案民事案件適時提出並聲請勘驗,難認係全 然「無故」。
七、綜上所述,被告要無起訴書所載之洩漏告訴人秘密之行為, 即與刑法第318條之1之構成要件未合,自無由以該罪相繩。 本案既不能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上開罪行,自應為 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顏伯融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怡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珈妤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