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631號
原 告 李嘉珮
被 告 洪翊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07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洪翊桓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李嘉珮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