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2年度,1631號
TPDM,112,審附民,1631,2023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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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631號
原 告 李嘉珮
被 告 洪翊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07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洪翊桓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李嘉珮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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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