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2年度,390號
TPDM,112,審簡,390,2023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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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3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達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15
78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112年度審易
字第108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李達燊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一、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處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元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粉紅色COACH品牌皮包壹個及附表二編號一至十「取得財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李達燊於民國111年6月27日下午5時14分許,在臺北市中正區 重慶南路1段136巷口,拾獲詹愛華所遺失之粉紅色COACH品 牌皮包1個(內含詹愛華所有之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 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信用卡【卡號詳卷 ,下稱本案中信信用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 華銀行】信用卡【卡號詳卷,下稱本案國泰信用卡】各1張 、駕駛執照、行車執照各2張),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將之侵占入己。
二、李達燊於取得本案中信、國泰信用卡後,分別為下列行為:(一)李達燊利用本案中信信用卡兼具一卡通電子錢包功能,在 特約商店消費時,係由一卡通公司端末自動收費設備於小 額消費時以無庸支付現金或簽名為感應扣款之方式持卡為 消費,且在一卡通儲值金餘額不足時,亦無需核對持卡人 身分及由持卡人簽名,即可經由端末自動收費設備自持卡 人於中信銀行信用卡可動用額度中將一定之金額撥付於一 卡通公司進行儲值(即自動加值)之機制,基於非法由收 費設備得利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一所示時間,在附表一



編號一所示特約商店,於一卡通儲值金餘額不足時,以本 案中信信用卡自動加值新臺幣(下同)500元,以扣抵其 在該特約商店內之消費,而以此不正方式獲得前揭財產上 不法利益(於詹愛華將本案中信信用卡掛失後,中信銀行 於111年7月22日退款390元至詹愛華之帳戶內)。(二)李達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未 經詹愛華同意或授權,於附表一編號二、三所示之時間, 前往各該特約商店,佯為有權使用本案中信信用卡消費之 人,持本案中信信用卡購買商品,使各該特約商店店員陷 於錯誤,誤認李達燊係有權執卡消費之人,因而陷於錯誤 ,同意其以該信用卡刷卡支付價金,惟因詹愛華將上開信 用卡掛失致交易失敗而未遂。
(三)李達燊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未經詹愛華同意或授權,利用小額消費在一定額度內無須 在信用卡簽帳單上簽名之機制,佯為有權使用本案國泰信 用卡消費之人,於附表二所列時間,前往如附表二所示各 特約商店,持本案國泰信用卡購買商品,致各該特約商店 店員陷於錯誤,誤認李達燊係有權執卡消費之人,而由店 員交付如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商品予李達燊;另就附表編 號十一所示部分因交易失敗而未遂(詳如附表二各欄位所 示)。
三、案經詹愛華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李達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見 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303號卷【下稱審易卷】第40頁),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詹愛華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見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578號卷【下稱偵卷】第21 至23頁),並有監視器畫面檔案光碟1片、監視器錄影畫面 截圖4張、中信銀行偽冒暨安控規劃科111年8月2日中信卡管 調字第11107250005號簡便行文表所附之本案中信信用卡冒 用明細、國泰世華銀行111年7月28日國世卡部字第11100008 59號函所附本案國泰信用卡交易明細表、電子發票存根聯、 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2日好莊字第1110802001號函 及消費明細表、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樹林站回覆之本案國 泰信用卡刷卡紀錄2份、福懋加油樹林站監視器畫面翻拍 照片4張、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莒光站回覆 之本案國泰信用卡交易明細1張、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張、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長安東路店回覆之交易明細、監視器畫面



翻拍照片2張、中油中和站回覆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張、 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12日和法字第111081201S356 號函所附之刷卡交易明細、LALAMOVE司機註冊資訊、車輛詳 細資料報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3份及本案 中信信用卡歷史帳單彙總查詢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7至2 9頁、第35至37頁、第39至43頁、第49至50頁、第53至55頁 、第59至65頁、第67至68頁、第71頁、第73頁、第77頁、第 79頁、第83頁、第87至89頁、第97頁、第99頁、第125至129 頁、第131至133頁),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堪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 罪;就事實欄二、(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1第2 項之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就事實欄二、(二)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就 事實欄二、(三)暨附表二編號一至十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事實欄二、(三)暨附表 二編號十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 取財未遂罪。
(二)罪數關係:
  ⒈被告就附表二編號二、十一所示部分,各係出於同一盜刷 本案國泰信用卡之目的,於同日在同一商店先後為之,侵 害同一財產法益,所為各該詐欺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 為合理,各應論以接續犯。
  ⒉被告所犯侵占遺失物罪及如附表一、二「罪名及宣告刑」 欄所示各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公 訴意旨認就附表一、二所示犯行,應分別論以接續犯,尚 有未洽。
(三)刑之減輕事由:
   被告就附表一編號二、三、附表二編號十一所示犯行,已 著手於詐欺犯行,惟未生犯罪結果,為未遂犯,應依刑法 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拾得告訴人遺失之 皮包後,竟將該皮包據為己有,並擅自持本案中信信用卡 及國泰信用卡購物消費,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 ,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於本 院準備程序時自述其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橡膠



模具工作、須扶養配偶及小孩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審 易卷第41頁),暨被告之素行、各次犯罪動機、目的、手 段等一切情狀,分別就事實欄一所示侵占遺失物罪部分量 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及就事實欄二所示各次犯行量 處如附表一、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就罰金 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有期徒刑及拘役部分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另考量被告所犯如附表一、二「罪名及宣告 刑」欄所示各罪均屬財產法益犯罪,且犯罪時間之密接等 情,分別就拘役、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 1項所示,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與否之說明: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一)被告就事實欄一、(一)所示犯行所取得之粉紅色COACH 品牌皮包1個,及就事實欄二、(三)所示犯行所詐得如 附表二編號一至十「取得財物」欄所示之物,均屬被告之 犯罪所得,既未扣案,且未實際合法發還或賠償被害人, 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併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二)又被告就事實欄一、(一)所示犯行,其持本案中信信用 卡使用一卡通功能觸發加值500元,獲得相當於500元之財 產上不法利益,惟該一卡通之餘額390元業已退還告訴人 ,自應扣除該退還部分之價額;又因其性質為財產上利益 ,性質上無從就原始犯罪所得為沒收,應逕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3項規定,就110元之利益(計算式:500元-390元=1 10元)追徵其價額。
(三)至被告就事實欄一所示犯行所取得之本案中信信用卡、本 案國泰信用卡、告訴人詹愛華之身分證、健保卡各1張、 駕駛執照、行車執照各2張等物,固亦為被告之犯罪所得 ,然考量上開物品本身價值甚微,且上開信用卡、身分證 件均屬個人專屬物品,如經申請掛失、註銷並補發新卡、 新證件後,原卡、原證件即失去功用,是上開物品縱予沒 收或追徵,對於本案被告不法行為之非難,抑或刑罰之預 防或矯治目的助益甚微,顯然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為符合 比例原則並兼顧訴訟經濟,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 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林鋐鎰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明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思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本案中信信用卡部分)
編號 時間 特約商店 取得財物 備註 罪名及宣告刑 一 111年6月28日上午7時40分許 統一超商添祥門市 500元 被告持本案中信信用卡使用一卡通功能觸發自動加值500元,發卡行於告訴人申報信用卡遺失後,退款390元至告訴人之帳戶。 李達燊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 111年6月28日中午12時11分許 統一超商添祥門市 價值424元之商品 交易失敗 李達燊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111年6月29日上午9時52分許 福懋加油樹林店 價值2,250元之商品 交易失敗 李達燊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本案國泰信用卡部分)
編號 時間 特約商店 取得財物 罪名及宣告刑 一 111年6月28日中午12時12分 統一超商添祥門市 濃韻烏龍茶2瓶、拿鐵咖啡(大)10杯(合計價值424元) 李達燊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 111年6月28日下午6時22分 好市多公司新莊店 臺灣雞清胸肉真空包6組(價值2,970元) 李達燊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6月28日晚間7時31分 臺灣去骨清雞腿肉真空包3組(價值2,988元) 111年6月28日晚間8時47分 西雅圖嚴焙大濾掛咖啡1組、ASAHI啤酒1組、靠得住夜用衛生棉1組、義美全脂鮮奶1組、華盛頓櫻桃1組(價值2,965元) 三 111年6月29日上午9時55分 福懋加油樹林站 價值141元之95無鉛汽油 李達燊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四 111年7月1日下午6時24分 福懋加油樹林站 價值126元之95無鉛汽油 李達燊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五 111年7月1日晚間6時53分 好市多公司新莊店 義美巧克力酥片1組、AHC保濕機能水2組(價值2,497元) 李達燊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六 111年7月3日凌晨1時11分 中油加油站莒光站 價值136元之95無鉛汽油 李達燊犯詐欺取財罪,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七 111年7月3日下午3時40分 家樂福超市台北長安東路店 冷翠蜜香紅茶6瓶、原萃冷萃綠茶6瓶(價值285元) 李達燊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八 111年7月3日晚間11時4分 中油加油站中和站 價值149元之95無鉛汽油 李達燊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九 111年7月3日晚上11時14分 麥當勞永和永安餐廳 第戎牛肉堡1個、雞腿排1個、大杯冰奶茶1個(價值212元) 李達燊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十 111年7月4日晚上8時53分 德克士炸雞餐廳永和中正店 價值179元之餐點 李達燊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十一 111年7月5日晚上8時42分 陽光市民加油站 價值150元之商品(交易失敗) 李達燊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7月5日晚上8時42分 價值150元之商品(交易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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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