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9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寶維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118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寶維被訴公然侮辱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關於公然侮辱部分所載(被訴強制罪 部分,本院另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 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之公然侮辱罪,為告訴乃論之罪, 茲因告訴人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 訴狀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就此部分逕 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1855號
被 告 楊寶維 男 2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9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寶維與翁嘉陽於民國112年2月19日16時42分許,在臺北市 ○○區○○路0段000號前,因按鳴喇叭之行車細故而生怨懟,楊 寶維竟基於公然侮辱及強制之犯意,先駕駛車輛阻擋在翁嘉 陽所駕駛之車輛前方,以此強暴方式妨害翁嘉陽自由行駛之 權利,復在上開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之場所,公然以「你 是在叭三小」及「幹你娘會不會講話啦」等語辱罵翁嘉陽, 足以貶損翁嘉陽之人格評價。嗣翁嘉陽報警處理,經警循線 查悉上情。
二、案經翁嘉陽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楊寶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固坦承於上開時間、地點與告訴人翁嘉陽發生爭執乙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強制及公然侮辱犯行,並辯稱:強制部分伊僅將車輛駛到告訴人駕駛之公車旁,並非在公車行進中將其攔下,公然侮辱部分當時路邊均無人車,伊僅係站在伊車旁陳述云云。 2 告訴人翁嘉陽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於上開時間、地點遭被告侮辱之經過。 3 告訴人翁嘉陽駕駛車輛行車紀錄器畫面錄影光碟1片、本署檢察官勘驗筆錄1份及現場照片4張。 1.影片中被告將車停在告訴人公車左側前方並下車叫囂,被告停放車輛之方式已卡住告訴人公車之車頭,足以妨害告訴人將車駛入車道,證明被告確有強制行為,且被告係待叫囂後始離去,證明被告確有強制犯意之事實。 2.被告於影片時間1分30秒至35秒左右,下車對告訴人叫囂之內容,除「你是在叭三小」外,仍有「幹你娘會不會講話啦」等語,證明被告確有公然侮辱之客觀行為及主觀犯意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及同法第 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 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檢 察 官 王文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瑞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