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昕融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2年度執聲字第838
號、110年度緩字第10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貳組,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昕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 度毒偵字第42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2年5月2日 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該案扣案之吸食器2組經鑑驗後,檢 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 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
三、經查:
(一)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 官於110年4月9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27號為緩起訴處分 ,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0年5月3日以110年度上職 議字第4751號駁回再議確定,於112年5月2日緩起訴期間 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各該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可憑。
(二)該案扣案之吸食器2組,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 定書(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在卷可參(見毒偵卷第29 至33、133頁)。該扣案之吸食器2組均因與第二級毒品直 接接觸而留有該毒品殘渣,則均因難與毒品析離,且無析 離之實益與必要,均亦應視同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之。本
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芮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