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269號
TPDM,112,單禁沒,269,2023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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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襄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2年度執聲字第542
號、110年度緩字第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粒(驗餘淨重壹點捌玖玖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襄襄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71號為 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3月12日確定,112年3月11日緩起 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橘色圓形錠劑2粒(驗餘淨 重1.8992公克)經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足憑,爰依 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 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 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7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並經本院核閱前開偵查 卷宗確認無訛。惟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之橘色圓形錠劑2粒 (淨重2.0240公克,取樣0.1248公克鑑驗用畢,驗餘淨重1. 8992公克),經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 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交通部民 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8月3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 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認該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 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解怡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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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