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825號
原 告 陳信男
被 告 王正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23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原告對被告陳志銓提起之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調解成立,此有本院民國112年5月
8日調解筆錄在卷可稽(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23號卷二第245至24
6頁),故此部分爰不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黃柏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