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背信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262號
TPDM,111,附民,262,2023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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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262號
原 告 全國軍公教警消權益保護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孝聖
訴訟代理人 林煜騰律師
蔡晴羽律師
楊劭楷律師
被 告 林煌
吳家興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自字第16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狀所示。
乙、被告方面:被告林煌吳家興2人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
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2人所涉背信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3
日以111年度自字第1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述法
條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訴既經駁
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小芬                   法 官 陳苑文                   法 官 林志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狀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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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