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5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書屏
選任辯護人 葛彥麟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111年度易字第577號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111年度偵
緝字第29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 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 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謝書屏於民國112年6月13日對本院上開 判決提起上訴,然其所提刑事上訴狀僅泛稱:不服本院上開 判決,提起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 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前 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須就不服判決之理由為具體之敘述),逾期未補正者,即裁 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蘇宏杰
法 官 吳旻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