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642號
TPDM,110,附民,642,2023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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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642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蔡欣澤律師
被 告 葉仲琦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83號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陳冠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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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