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9年度,62號
TPDM,109,重附民,62,2023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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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黃献洲

沈麗美
黃崇斌
王 瑤

林宛萱

黃郁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
珮君律師
被 告 吳竑霈(已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
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
 ⒈被告吳竑霈(已歿)應與王際平陳建閣廖振欽吳勇峰 、陳伯偉許李怡君(原名:李怡君)侯逸芸楊燕婷( 以上8人另結)連帶給付原告黃献洲新台幣(下同)287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案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⒉被告吳竑霈應與王際平陳建閣廖振欽吳勇峰、陳伯偉 、許李怡君、侯逸芸楊燕婷連帶給付原告沈麗美211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案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⒊被告吳竑霈應與王際平陳建閣廖振欽吳勇峰、陳伯偉 、許李怡君、侯逸芸楊燕婷連帶給付原告黃崇斌215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案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⒋被告吳竑霈應與王際平陳建閣廖振欽吳勇峰、陳伯偉 、許李怡君、侯逸芸楊燕婷連帶給付原告林宛萱133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案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⒌被告吳竑霈應與王際平陳建閣廖振欽吳勇峰、陳伯偉 、許李怡君、侯逸芸楊燕婷連帶給付原告王瑤86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案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⒍被告吳竑霈應與王際平陳建閣廖振欽吳勇峰、陳伯偉 、許李怡君、侯逸芸楊燕婷連帶給付原告黃郁敏131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案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略以:   
⒈被告吳竑霈瑞傑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傑地產公 司)之業務員人員及講師,王際平陳建閣廖振欽吳勇 峰、陳伯偉、許李怡君、侯逸芸楊燕婷則分別為該公司負 責人、執行長、董事、監察人及講師。瑞傑地產公司自民國 106年間起銷售泰國「瑞傑花園RJ GARDEN PREMIUM酒店公寓 」建案,並於展銷中心舉辦投資說明會,由講師佯稱:因泰 國春武里府之不動產前景看好,瑞傑地產公司乃購入上開建 案坐落之土地而擬興建前揭酒店公寓,該建案保證於民國10 8年4月30日前完工,並於108年6月30日前使購買人取得產權 及永久地上權,並交由瑞傑地產公司代管代租,其報酬計算 方式為:⑴自購買日起至108年4月30日止,每年為原價金百 分之12;⑵自108年5月1日起至118年4月30日止,每年為原價 金百分之8;⑶自118年5月1日起至122年4月30日止,每年為 原價金百分之10,報酬按季發放。另購買人得在交屋後滿3 年以原價金百分之120、交屋後滿6年以原價金百分之150回 售予瑞傑地產公司,瑞傑地產公司並提供台北城大飯店之資 產擔保投資款等語,誘使不特定多數人投資。
 ⒉原告黃献洲因相信有利可圖,遂簽約購買該建案第三棟編號0 3B三樓四樓計2戶,並已給付價金總計287萬元。 ⒊原告沈麗美因相信有利可圖,遂簽約購買該建案第三棟編號1 3A+五樓計1戶,並已給付價金211萬元。 ⒋原告黃崇斌因相信有利可圖,遂簽約購買該建案第三棟編號0 1B六樓計1戶,並已給付價金215萬元。  ⒌原告林宛萱因相信有利可圖,遂簽約購買該建案第四棟編號0 1B二樓計1戶,並已給付價金133萬元。  ⒍原告王瑤因相信有利可圖,遂簽約購買該建案第三棟編號12A +六樓、編號11A+六樓、編號10B五樓、第二棟編號07A+⑴四 樓計4戶,並已給付價金總計860萬元。
 ⒎原告黃郁敏因相信有利可圖,遂簽約購買該建案第三棟編號0 4B四樓計1戶,並已給付價金131萬元。  ⒏嗣瑞傑地產公司自108年第1季起無法發放報酬,原告等始悉



受騙,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原告黃献洲訴請被告吳竑霈 應與王際平陳建閣廖振欽吳勇峰、陳伯偉、許李怡君 、侯逸芸楊燕婷連帶賠償287萬元及法定利息,並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告沈麗美訴請被告吳竑霈應與王際平陳建閣廖振欽吳勇峰、陳伯偉、許李怡君、侯逸芸楊燕婷連帶賠償211萬元及法定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原告黃崇斌訴請被告吳竑霈應與王際平陳建閣廖振欽吳勇峰、陳伯偉、許李怡君、侯逸芸楊燕婷連帶 賠償215萬元及法定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 告林宛萱訴請被告吳竑霈應與王際平陳建閣廖振欽、吳 勇峰、陳伯偉、許李怡君、侯逸芸楊燕婷連帶賠償133萬 元及法定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告王瑤訴請 被告吳竑霈應與王際平陳建閣廖振欽吳勇峰、陳伯偉 、許李怡君、侯逸芸楊燕婷連帶賠償860萬元及法定利息 ,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告黃郁敏訴請被告吳竑霈 應與王際平陳建閣廖振欽吳勇峰、陳伯偉、許李怡君 、侯逸芸楊燕婷連帶賠償131萬元及法定利息,並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㈢證據:
 ⒈瑞傑公司登記資料列印表。
 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案號:109年度 偵字第10265號等)影本。
 ⒊原告黃献洲購買「瑞傑花園RJ GARDEN PREMIUM酒店公寓」第 三棟編號03B三樓四樓之買賣合約影本。
 ⒋原告沈麗美購買「瑞傑花園RJ GARDEN PREMIUM酒店公寓」第 三棟編號13A+五樓之買賣合約影本。
 ⒌原告黃崇斌購買「瑞傑花園RJ GARDEN PREMIUM酒店公寓」第 三棟編號01B六樓之買賣合約影本。
 ⒍原告林宛萱購買「瑞傑花園RJ GARDEN PREMIUM酒店公寓」第 四棟編號01B二樓之買賣合約影本。
 ⒎原告王瑤購買「瑞傑花園RJ GARDEN PREMIUM酒店公寓」第三 棟編號12A+六樓、編號11A+六樓、編號10B五樓、第二棟編 號07A+⑴四樓之買賣合約影本。
 ⒏原告黃郁敏購買「瑞傑花園RJ GARDEN PREMIUM酒店公寓」第 三棟編號04B四樓之買賣合約影本。
 ⒐原告黃献洲沈麗美付款資料影本。
 ⒑原告黃崇斌付款資料影本。
 ⒒原告林宛萱付款資料影本。
 ⒓原告王瑤付款資料影本。
 ⒔原告黃郁敏付款資料影本。




二、被告吳竑霈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吳竑霈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因被告吳竑霈業已死亡 ,其刑案部分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揆諸前揭說明 ,本件原告等對於被告吳竑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何孟璁                   法 官 彭慶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聖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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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傑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