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胡添丁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36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林澤銘 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東南分社 112年2月28日 200,000元 E00000000 002 林澤長 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東南分社 112年2月28日 100,000元 E00000000 003 石綢 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東南分社 112年2月28日 50,000元 E00000000 004 張碧珠 臺中市東勢區農會 112年2月28日 150,000元 DS0000000 005 黃舒美 臺中商業銀行太平分行 112年2月30日 60,000元 TPA0000000 006 董瑞允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台中分行 112年2月30日 250,000元 F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