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488號
TCDV,112,重訴,488,2023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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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88號
原 告 臺中市大甲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洪德次

被 告 曾旭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 第14891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裁定核定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60,000元,並命原告 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83,068元,該裁定已 於112年7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 第19頁)。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收費答詢表、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見本院 卷第29至33頁),揆諸前開說明,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吳怡嫺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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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