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17、418號
原 告 黃玄儒
許羅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覃思嘉律師
陳冠仁律師
鄭 才律師
原 告 黃○準
黃○曜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黃羿嘉 住○○市○○區○○街00巷00○0號0 樓
被 告 游毅庭
謝 福
(現於法務部○○○○○○○○附設觀察勒戒處所勒戒中)
林俊志
邱煒筌
(現於法務部○○○○○○○○附設觀察勒戒處所勒戒中)
邱葦淯
林俊宏
溫文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17、41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合併行言詞辯論,並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理 由
一、按分別提起之訴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 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17、418號損害賠償事件係屬同一刑 事案件(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144號刑事判決)提起之附 帶民事訴訟,被告幾近相同、基礎事實同一,且具有攻擊防 禦方法上之共通性,應屬訴訟標的相牽連之案件,爰依上開 規定,命為合併辯論,並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 並試行和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