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34號
TCDV,112,訴,234,2023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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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4號
原 告 吳開


訴訟代理人 董書岳律師
陳宏毅律師
被 告 張閔智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複代理人 羅文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2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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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