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282號
TCDV,112,訴,2282,2023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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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82號
原 告 曹蘇芳
被 告 黃宗信

鍾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6日 以112年度補字第1350號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90 0元,並諭知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112 年7月12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 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 、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據此, 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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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