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063號
TCDV,112,訴,2063,2023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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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63號
原 告 賴雅婷賴潮生之繼承人

被 告 賴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以 112年度訴字第2063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6,500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4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查詢簡答表 、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稽,是原告本件起訴難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傅可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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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