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560號
原 告 張林秀琴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宗澤
被 告 張湘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54號)移送前來,本
院於民國112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萬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及104年11月5日 起,擔任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互助會之會首。被告於起會 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會員間並非全然熟識,且 原告不會前往開標現場之機會,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基於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於105年6月至7 月間如附表編號1所示互助會之某次開標時,及105年11、12 月間如附表編號2所示互助會之某次開標時,偽簽原告之署 名、填寫競標標息新臺幣(下同)2,100元於標單上,再持 之投標而向合會會員行使,並向會員佯稱該次開標結果係由 原告得標,使不知情之其餘活會會員(扣除得標者、會首、 死會會員)誤以為係原告得標而均陷於錯誤,如數交付活會 會款,被告因而詐得活會會款80萬元,侵害原告之財產利益 ,致原告受有80萬元之損害,扣除被告已返還1萬元,尚有7 9萬元之損害未獲賠償,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13條之 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之請求為認諾等語。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定有明文。查被告已於112年8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對原告本 件起訴之訴訟標的為認諾,有該言詞辯論筆錄可參(見本院 卷第48頁),依上開說明,自應本於其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
四、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 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 、第20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而該刑事附帶民事起 訴狀繕本於112年3月21日日送達被告(見本院附民字卷第27 頁),被告迄未給付,自應負遲延責任。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13條規定,請求被告 給付原告79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3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六、被告就原告之請求為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 款之規定,本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 免繳裁判費,本件復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自毋庸為訴訟 費用負擔之裁判,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附表:
編號 會首 會期 會款 繳款方式 開標時間 開標地點 會員(按互助會簿所載之會員編號排序,且部分會員參與2會而有2個編號) 1 張湘稜 103年12月25日起至106年2月25日止,每月1期。 每期2萬元 內標制:活會先扣標金,死會則應繳足2萬元。 每月5日19時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1.張湘稜、2.許淑貞、3.許淑貞、4.藍佳惠、5.錢芙蓉、6.楊秀麗、7.楊秀麗、8.錢芙蓉、9.松联、10.松联、11.林美雲、12.劉順旦、13.林美雪、14.林美雪、15.林福生、16.黃瓊如、17.管文卿、18.「賴太太」、19.張林秀琴、20.劉淑華、21.陳春娃、22.許淑華、23.郭青宥、24.林佳靜、25.莊燕雪、26.游沛綺、27.謝欣諭、28.林美玉、29.姚毓家。 2 同上 104年11月5日起至106年11月5日止,每月1期。 同上 同上 每月25日19時 同上 1.張湘稜、2.瓊安、3.蒲津美、4.張林秀琴、5.林美雲、6.劉順旦、7.陳春娃、8.藍佳惠、9.賴祥禎、10.劉柏青、11.郭勝齊、12.蒲津美、13.楊秀麗、14.楊秀麗、15.鄭淑蓮、16.劉淑華、17.管文卿、18.黃瓊如、19.「大同」、20.荷秀鳳、21.「員林」、22.施又甄、23.「統一」、24.楊政勲、25.陳沛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