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365號
TCDV,112,訴,1365,2023082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365號
原 告 邦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世義
訴訟代理人 賴皆穎律師
被 告 彭高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544條規定, 聲明求為判決命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萬元, 及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 卷第11至15頁)。嗣於訴訟進行中,追加依民法第179條規 定為請求權基礎(見本院卷第55頁),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 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10年5月1日簽立「2021年9月18日澎 恰恰人生情歌演唱會委辦合作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 約定伊委任被告全權辦理個人演唱會,舉辦日期為同年9月1 8日,地點為臺中中興大學惠蓀堂,委任報酬為300萬元,伊 已於同年4月14日、同年月15日,分別匯款200萬元、100萬 元至被告指定帳戶,以預付委任報酬。詎被告未依約如期舉 辦演唱會且全未處理委任事務,其因可歸責之事由,就約定 委任事務給付不能且無從補正,致伊受有預付委任報酬之損 害300萬元,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被告全未處理委任事務 ,自不得請求委任報酬,伊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以11 2年6月15日民事準備(一)暨陳報狀為終止系爭契約之意思 表示,則被告取得上開委任報酬已無法律上原因,致伊受損 害,亦應負返還責任等情。爰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544 條、第179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擇一為有利原告之



判決,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 179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 契約;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事務處理 未完畢前已終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處理之部分,請求報酬 ,民法第549條第1項、第548條第2項亦各有明定。是委任關 係因當事人之一方行使任意終止權而終止者,倘受任人全未 處理委任事務,依民法第548條第2項規定之反面解釋,自不 得請求報酬。而苟委任人已預付處理委任事務之報酬予受任 人,於委任關係終止後,受任人就上開委任報酬,即屬無法 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應負返還之責。查原告主張兩造於 110年5月1日簽立系爭契約,約定原告委任被告全權辦理個 人演唱會,舉辦日期為同年9月18日,地點為臺中中興大學 惠蓀堂,委任報酬為300萬元,原告已於同年4月14日、同年 月15日,分別匯款200萬元、100萬元至被告指定帳戶,以預 付委任報酬。詎被告未依約如期舉辦演唱會且全未處理委任 事務等情,業據提出系爭契約、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兩造 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29頁)。而 被告對於上情,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有本院送達證 書可考(見本院卷第51、57、69頁),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 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規定,視同自認。則前揭事實均堪信為真。又原告業依民法 第549條第1項規定,以112年6月15日民事準備(一)暨陳報 狀為終止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該書狀並經合法送達被告, 此觀原告上開書狀(見本院卷第55頁)、本院送達證書(見 本院卷第57頁)即明,堪認系爭契約業經原告合法終止。據 此,被告既全未處理委任事務,揆之前揭規定及說明,自不 得請求委任報酬。是原告於系爭契約終止後,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委任報酬300萬元,即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00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6月19日(送達證書見 本院卷第5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另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54 4條規定請求擇一為有利原告之判決,係屬訴之選擇合併, 本院既認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之請求為有理由,自毋庸 再就該部分加以論究。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1/1頁


參考資料
邦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