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313號
原 告 王新富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被 告 王新發
王盛暉
王緒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訴訟費用由被告各負擔三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兩造前就坐落臺中市龍井區龍津段326-2、326-6 、326-17、326-18、326-20地號土地進行分割共有物訴訟, 並已確定,由伊單獨取得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並分別補償被告王新發新臺幣( 下同)155萬6749元、被告王盛暉155萬6749元、被告王緒騰 155萬6750元,伊於民國111年9月辦理分割登記,因尚未為 補償金額之給付,乃由地政事務所於系爭土地上設定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法定普通抵押權登記(下稱系爭抵押權),伊 嗣於112年1月4日、112年2月7日分別寄發存證信函催告被告 受領補償金,惟被告受領遲延,伊遂於112年2月15日依法為 提存。上開提存書之對待給付欄內雖註明被告應提出渠等於 系爭土地持分業已移轉予伊之土地登記謄本正本,即提出已 由伊單獨所有之土地登記謄本,惟系爭土地於111年10月6日 登記為伊單獨所有,故伊於112年2月15日辦理提存時對待給 付條件已成就,伊已依債之本旨為提存,已生清償效力,被 告依前案確定判決所取得之法定普通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即 因清償而不存在,抵押權亦因從屬性而同時消滅,惟系爭土 地仍有系爭抵押權登記,業已妨害伊所有權行使,伊依民法 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等語。並 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 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 年度上字第482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 51號民事裁定、土地登記謄本、提存書、本院執行命令等 (見本院卷第19-52頁)為證,核與原告所述相符。又被 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 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 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原告於112年2月15日為被告辦理 提存時,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被告所設定法定普通抵押權 之抵押債權業因清償而消滅等情,應堪採憑。又系爭抵押 權所擔保之抵押債權既已因原告清償而消滅,則基於抵押 權從屬性原則,抵押權自應歸於消滅,則被告即抵押權人 自負有塗銷抵押權之義務。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 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自屬有據。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所有權妨害除去 請求權之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附表一:
編 號 抵押權擔保物 抵押權登記內容 1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登記日期:民國111年10月6日 字號:龍普登字第060330號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王新發 債權額比例:0000000分之697918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3,140,631元 擔保債權及範圍:擔保民國111年3月16日110年度上字第48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新富(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王新富 2 同上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登記日期:民國111年10月6日 字號:龍普登字第060330號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王盛暉 債權額比例:0000000分之697918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3,140,631元 擔保債權及範圍:擔保民國111年3月16日110年度上字第48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新富(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王新富 3 同上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登記日期:民國111年10月6日 字號:龍普登字第060330號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王緒騰 債權額比例:0000000分之697918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3,140,631元 擔保債權及範圍:擔保民國111年3月16日110年度上字第48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新富(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王新富 附表二:
編 號 抵押權擔保物 抵押權登記內容 1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登記日期:民國111年10月6日 字號:龍普登字第060332號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王新發 債權額比例:0000000分之858831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3,864,741元 擔保債權及範圍:擔保民國111年3月16日110年度上字第48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新富(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王新富 2 同上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登記日期:民國111年10月6日 字號:龍普登字第060332號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王盛暉 債權額比例:0000000分之858831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3,864,741元 擔保債權及範圍:擔保民國111年3月16日110年度上字第48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新富(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王新富 3 同上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登記日期:民國111年10月6日 字號:龍普登字第060332號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王緒騰 債權額比例:0000000分之858832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3,864,741元 擔保債權及範圍:擔保民國111年3月16日110年度上字第48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新富(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王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