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105號
TCDV,112,訴,1105,2023082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05號
原 告 簡偉峻
訴訟代理人 陳亮逢律師
被 告 馮氏娥
杜志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律師
胡伯安律師
被 告 阮氏暖(NGUYEN THIAM)

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律師
被 告 林尚夆
李宗鴻
謝政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138號恐嚇取財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馮氏娥杜志強阮氏暖、林尚夆謝政倫涉 有恐嚇取財之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後,以111年度偵字第10156號恐嚇取財案件提起公訴,現經 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易字第2138號案件審理中等情,有本 院索引卡查詢資料可參,本院認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 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 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