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903號
TCDV,112,補,1903,2023083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03號
原 告 張福本
訴訟代理人 江信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正國間請求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