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898號
TCDV,112,補,1898,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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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98號
原 告 武氏玉碧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嘉峯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291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 6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萬4,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萬1,79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 用500元,尚應補繳1萬1,2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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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