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93號
原 告 陸明誠
陸火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緯杭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