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85號
原 告 郭芳蓮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800元。 理 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婉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