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79號
原 告 楊煥輝
楊永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瑞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顯興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
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如系爭房屋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應提出最新之房屋稅籍證明書(請向當地稅捐機關申請)
。
二、查報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額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相鄰房屋實價登錄交易資料、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
明等,惟不得以房屋課稅現值為依據),供本院核定裁判費
。如逾期未能補正,致系爭房屋之客觀現值無從估算,本院
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165萬元核定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並裁定補繳裁判費。
三、提出系爭房屋之現況彩色照片。
四、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提出繕本或影本1份,以
利本院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