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852號
TCDV,112,補,1852,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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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52號
原 告 廖詠晟
被 告 鑫業貴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建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兩造間委任關係存在,核原告
之請求並非對於親屬關係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
起訴,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
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
最高利益數額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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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業貴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