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837號
TCDV,112,補,1837,2023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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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37號
原 告 李薏慈



當事人(被告王煥閔、林莓芳)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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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