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827號
TCDV,112,補,1827,2023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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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27號
原 告 胡順德


被 告 朱成森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起訴時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
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
2 項及第77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房屋及土地為各
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故房屋所有人對無權
佔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交易價額
,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得併將房屋坐落土地之價額計
算在內。又租約終止後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與依約定之租
金請求權間,二者訴訟標的並不相同,亦非同時存在,自無
主從關係,該租金請求非返還房屋之附帶請求,自應併算其
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21號裁定意旨參照)。
房屋所有人倘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則不
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429 號裁定意旨參
照)。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段000號地號土
地及地上物騰空,並將土地返還與原告、給付積欠之租金新
臺幣(下同)26萬元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與原告。則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0,800元【計算式
:被告占用臺中市○○○○段000號地號土地核定現值為1,270
,800元(面積為7,060平方公尺×民國112年1月公告現值為180
元/平方公尺=1,270,800元)+積欠租金之請求260,000元=1,5
30,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6,24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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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