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815號
TCDV,112,補,1815,2023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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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15號
原 告 莫克
被 告 立群生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所有之利益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原告請
求將土地上之建物拆除並交還土地(拆屋還地)之訴,訴訟標的
為土地之返還請求權,其標的物為土地,至返還土地應將地上建
物拆除,乃返還土地之結果,非屬訴訟標的之利益,自不能將之
與土地併予計算,故原告應繳納之訴訟費用,應僅以土地之價值
為核定,拆除建物部分不計算在內(最高法院87年度台聲字第40
0號裁定、94年度台上字第215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原
告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如附圖
所示紅色部分、面積約7平方公尺(以實測為準)之地上物拆除
,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依前開說明,計算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僅以返還系爭土地之價額為準,不併計拆除地上物之
請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1,520元【
計算式:占用面積7㎡×土地公告現值47,360元/㎡=331,52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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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群生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