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788號
TCDV,112,補,1788,2023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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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8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李薏慈等人核發支付命令,
被告李薏慈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56,15
2元,應繳裁判費54,0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應補繳53,564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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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