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71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董書岳律師即徐詩凱之遺產管理人間因請求
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董書岳律師即徐詩凱之遺產管
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董書岳律師即徐詩凱之遺產管理人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4萬2275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6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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