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770號
TCDV,112,補,1770,2023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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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70號
原 告 張冬梅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恩立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1,68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3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34,85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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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