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58號
原 告 魏淼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俊祥、眙承建設有限公司、昇意營造有限公司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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