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749號
TCDV,112,補,1749,2023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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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49號
原 告 王坤山
訴訟代理人 呂承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湘湘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中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返還新臺幣(下同)88萬元部分,經本院家事庭簽准移由本院民
事庭審理,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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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