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41號原 告 陳焜琪 陳寶堂 陳琮昆 陳建新 陳華田 陳龍泉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李秉謙律師被 告 陳金柱 陳嘉斌 陳水木 陳立和 戴陳美月 陳彩蓮 陳培鉀 陳澤淞 陳茂辛 陳茂本 陳茂庚 陳素珍 陳伯鏞 陳俊雄 陳沛均 陳沛伸 陳重信 陳正富 陳清佳 陳寶吉 陳百壽 陳炳煌 陳威豪 陳廷敬 陳泓任 陳廷桂 陳欽明 陳四郎 陳恭齊 陳華堯 陳坤堂 陳正順 陳榮煌 陳昭榮 一、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012,140元(〈113. 06+66.12+82.64+138.84+257.85+125.62+152.07+598.35+76 .03+242.64+214.88+48.26+36.36+95.87+109.42〉x14000= 2358.01x14000=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2,5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二、原告補正台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第一類土地登記 謄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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