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713號
TCDV,112,補,1713,2023082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13號
原 告 廖乃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語真、陳立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明第
1項請求被告陳立軒、張語真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第2項請求被告張語真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
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0萬元(計算式:50萬元
+20萬元=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