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86號
原 告 吳月惠
吳誠泰
張立偉
葉珊汝
廖祥宏
譚麗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115萬元(即590萬元+140萬元+380萬元+60萬元+105萬元+8
40萬元=211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8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9萬8
1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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