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670號
TCDV,112,補,1670,2023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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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70號
原 告 李梅
訴訟代理人 張敦達律師
被 告 蔡嘉駿
蔡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原告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之預告登記,涉及被告就系爭不動
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即相當於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
字第47號民事裁定參照)。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
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9年10月2
7日以興龍登字第8570號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7萬3810元【計算式:0000000+16920
0+0000000+44450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218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附表:
編號 項目 總面積(㎡) 原告權利持分 公告土地現值/課稅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124.65 全部 24,000元/㎡ 2,991,600元 2 臺中市○○區○○段000○號 127.34 全部 169,200元 169,200元 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244.62 全部 10,500元/㎡ 2,568,510元 4 臺中市○○區○○○段000○號 291 全部 444,500元 444,500元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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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