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655號
TCDV,112,補,1655,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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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55號
原 告 鄭碧雲
上列原告被告劉家維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9,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7,632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17,1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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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