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38號
原 告 陳建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富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及裁定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原告請求被告遷讓房屋,若獲得勝訴判決可得享
有客觀利益價額為何?
二、請具狀陳報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街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
屋)於民國106年、107年間買受實際價格,及提出系爭房屋
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供參。
三、請提出系爭房屋於112年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1件(請向台中
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申請)及112年度房屋稅繳款書影本供參。
四、請具狀提出被告陳建富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1件
供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