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634號
TCDV,112,補,1634,2023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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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34號
原 告 陳美玲


被 告 邱仲浩

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返還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21,900元。聲明第二項請求給付49,585元部分,其中15,000
元係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本項請求應以34,585元計算訴訟標的之金額。聲明第3項係附
帶請求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法亦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156,485元(121900+34585=15648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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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