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630號
TCDV,112,補,1630,2023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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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30號
原 告 楊龍圖
被 告 羅道元
羅郭月嬌
詹勲洋即詹羅秀宜之繼承人

詹貴丁即詹羅秀宜之繼承人

詹勲偉詹羅秀宜之繼承人

詹月星即詹羅秀宜之繼承人

詹月美即詹羅秀宜之繼承人

鍾士江
劉珍愛
張永昌張羅雪之繼承人

張式健張羅雪之繼承人

張名豐張羅雪之繼承人

張美惠張羅雪之繼承人


張美容即張羅雪之繼承人

羅道一
林樹桐
劉紹棣
詹益
詹益珍
詹仙桃
詹益
詹益棟
林羅康妹
羅桂英
羅春
徐天上
徐天輝
胡徐阿錢
徐天性
羅名章
羅名山
羅寶珍

羅名榮
羅名盛
羅秋麗
羅名坤
羅名發
羅鳳珍
羅名國
羅名裕
葉陳綉梅
陳綉蘭
陳奕皓
楊龍華
龍泉
羅惠丹
蔡詹秀英
詹吉本
詹秀蘭
秀玉
詹永松
詹玉英
羅光陽
羅光華
羅美盡
詹美玲
謝祥正即詹淑媛之繼承人

謝祥生詹淑媛之繼承人

謝依帆即詹淑媛之繼承人

詹美卿
徐雪霞
徐雪靜

雪娥
徐益
徐雪姬
鍾郁芬
鍾慧

羅道烜
羅道嘉
羅道寬
林政德
林儀松
林銘達
羅敏芝陳萍珠之繼承人

羅道詠陳萍珠之繼承人

詹登清
羅惠文
羅惠君
羅惠美
羅喬中
羅信旭
張忠献
黃弘
黃雅惠
黃俊智
健偉

劉健文
劉健祥
賴茄慧賴正宗之繼承人

賴忠隆賴正宗之繼承人

羅志國
鍾映虹
鍾立人
法定代理人 林彩鳳
被 告 林彩鳳
蘇亦洵律師即詹永成之遺產管理人

花渝

陳奕
淑珠
陳淑秀
羅道文
羅惠如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本院112年度存字第1389號提存物 ,又依原告陳報其可分配提存金比例為80分之1,是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萬5,191元(計算式:000 0000*1/80≒7519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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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